客观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那么由谁来提供证据就至关重要,这里就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比如,原告认为被告欠钱,那原告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欠钱,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就要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特殊情形下,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法官可以将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分配。特别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中,大部分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务,总结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下:(1)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3)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4)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5)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6)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7)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8)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9)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10)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可,其他事项的举证责任基本都在用人单位。可以,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而且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如果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2)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3)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要予以训诫、罚款。(4)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5)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总之,虽然过了举证期限,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只要是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要向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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