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个人向公司借30万元用于拓展公司业务,是借支还是借贷?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与与谢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聘请谢某为某区经理,代理销售业务。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还对劳动报酬、工作职责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因某公司为拓展市场销售业务需要,谢某向公司申请借支居间服务费用,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谢某借公司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00),还款期限6个月内。”某公司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万元借支给了谢某。款项到期后,谢某未还款。某公司认为上述款项系谢某个人借款,要求其归还,而谢某则认为款项系借支的居间服务费,且已作为居间服务费支付给了案外人。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3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借支条、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表、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谢某系某公司某区销售经理;从某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及财务凭证上已注明争议款项30万元为借支,且该行为发生在谢某任职期间;谢某依据居间协议将上述借支款项支付了案外人,但是至今没有履行公司财务报销冲抵手续。由此可以证明,前述争议款项为借支,并非借贷,系谢某履行公司市场拓展业务而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支是单位内部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借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因此,就员工向公司出具借条,公司财务转账的行为性质问题,应当根据该笔款项实际目的与用途确定。对于款项用于办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内部借支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