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打官司能赢吗?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高某夫妇开始经营餐饮公司,目前仍在经营当中,但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刘某与高某夫妇系朋友。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间,刘某先后5次向高某夫妇转账共计15万元。2020年,刘某以高某夫妇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夫妇返还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刘某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刘某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高某夫妇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刘某交付的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款项。为此,高某夫妇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高某夫妇转账支付15万元属实。高某夫妇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向两人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为,而刘某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餐饮公司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故刘某现在要求高某夫妇返还本息,依据不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