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况
小李刚毕业,在新单位附近租房住,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 ,约定了月租房款及季度交款期限,小李此外还交了200元的房屋押金。半年后小李欲换另一地方居住,与房东结算房款。房东向小李提出,原来房屋中的一件家用电器不见了,因此拒不返还200元房屋押金。小李百口莫辩,因为签合同时并没有将屋内设施、物品详细列出。
律师解析
房屋是特定物,租房者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要求房主明确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有房屋内部构造、设施、家用电器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承租人承租之前一定要核实的,也是租房者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租房者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承租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