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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罗XX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肖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25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2017102日,被告XX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我公司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伍万元。借款人:XX公司法人周X510XXX195XXXX1028XXXX款到日期2017102日。”该借条下方还载明:“收款人系周X之女周X某:XXX,卡号621XXXX3313XXXX20171130日内归还周X20171024日”2017102日原告将伍万元转入上述周X某账户中。

二、案情分析:原告与被告XX公司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告认为周X系实际借款人,但其举示的借条中并不能证明周X有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且借条载明的借款人系被告XX公司,并加盖公司印章,故对原告陈述周X为实际借款人的意见,于法无据。被告XX公司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但其至今未予归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从201711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律师建议:本案为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其中又涉及所谓“实际借款人”的认定问题。通常说道实际借款人,就是虽然没签借条,但是是实际的用款人。目前法律实践中其实是不认可实际借款人一说的。法律上讲究合同相对性,说白了打官司只认签字的人,只有签字的人才有还款的义务。本案中签字的人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并且加盖了公章,即便原告本人想要其家人还款,法律上也很难支持。因此如果你想让谁还钱,要不就让他签借款人,要不就让他提供担保,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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