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经济相关>>经济纠纷 | 文书字号:(2017)琼0271民初4102号 |
审理机构: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理时间:2017-06-02 | 审理人员:罗妩,黄春英 |
审判长:赖凯萍 |
案件详情:郑某向林某、毕某出借人民币2700000元,约定利息为3%/月,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4日至2017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毕某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郑某遂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清收,经过本律师和郑某的多次督促和发函,林某于2017年5月12在律师和郑某的陪同下到银行办理转账向郑某清偿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但剩余部分仍未清偿。律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中,本律师继续积极与林某、毕某协商还款事宜,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林某、毕某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律师点评:民间借贷案件普遍存在的现象为出借人手中的证据准备不足,但是本案中的郑某在出借资金时提前向本律师进行咨询,本律师为其制作了全套的借贷文本,本案由于借贷文本齐全且约定明确,最终通过非诉讼和诉讼方式追回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律师费也由林某和毕某承担,即维护了郑某的利益,也不用郑某支付律师费。
律师意见:提前向律师进行咨询并由律师出具相应的文书可以有效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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