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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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多次出轨,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王文惠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1次举报
2023-08-14


丈夫多次出轨,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重大过错。

相较于原有婚姻法的内容,民法典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呢?

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那么无过错方请求何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呢?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名字:王文惠 执业律所: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7201411546905 执业年限: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1360720********0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