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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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与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文惠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1日 417人看过 举报

2020-09-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雷XX,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XX,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雷XX与被告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被告因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以现金方式给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2016年10月19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依法裁判。
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根据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被告钟XX于2016年10月15日立下的借条、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屏图、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为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组织双方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5日被告因承包的工程需要发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于2016年10月19日前归还。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没钱推脱,承诺会支付利息。今年5月,原告诉来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被告钟XX立下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屏图、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为证,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客观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被告在通话中承诺会支付利息给原告但并未承诺具体的利率,原告也未能提供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证据或实际支付利息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以支持,原告可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XX归还原告雷XX借款30000元,并承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雷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钟XX负担,余款462元退回原告雷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99×××88。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名字:王文惠 执业律所: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7201411546905 执业年限: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607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
1360720********0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