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X,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XX,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
被告:丁XX,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
原告丁XX与被告丁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XX、丁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依法判令被告丁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丁XX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丁XX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丁XX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条上签字进行了确认。后原告自己需要用钱,便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辞,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具状法院请求判允原告诉请。
被告丁XX、丁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7日被告丁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要求借款100000元,被告丁XX自愿为借款担保,在借条的担保人栏内签名。出具借条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借给了被告丁XX。被告借款后一直拖欠未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请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丁XX与被告丁XX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回单为据可以证实,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被告丁XX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丁XX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06条、第2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丁XX尚欠原告丁XX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丁XX应向原告丁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息时间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月利率按5‰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丁X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丁XX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丁XX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凭证寄回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99×××88。]
王文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