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涛|时间:2020年11月18日|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2016年1月3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28.8万元整借给被告,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给被告。2017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主张归还本息时,被告计算一年本息后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35.4万元,月利息一分五。2018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从借款至今,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单某起诉至当地区法院要求被告某食品公司还本付息。
一审经过:本审中,我们作为单某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认可欠款的事实,但主张没有钱偿还债务。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原告方对利息方面做出了部分让步。被告答应一个月内还款。
一审结果:调解结案,我们的主张得到支持。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例,在证据面前,对方的代理人没有过多的辩解,但对不具备偿还能力进行了抗辩。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合法有据,所求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要注意的是,本案中,虽然最终调解结案,对方答应还款,但可以看得出,对方的承诺很有可能再次落实,原告只能依据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