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凯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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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哪些要求?

发布者:冯凯丽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2日|分类:公司法 |624人看过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人问道,我设立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怎样才能通过基协的审核,顺利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呢?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笔者根据相关规定梳理了相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供大家参考: 

1.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须符合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2. 注册资本有一定的实缴要求

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申请机构实缴出资证明须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等,其上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应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2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须特别注意,如果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须实缴1000万元

3. 办公地点具有独立性

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值得一提的是,近期公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应当相对一致,监管口径趋严。

4. 人员的配置符合基协相关规定

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5. 机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6. 须建立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以上就是笔者总结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应注意的内容,欢迎大家多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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