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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妍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宁南xx美容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者:驰东法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6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如前所述,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前,南京xx美容中心已经在与涉案商标核定的相同服务类别上长期使用“xx”标识,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南京xx美容中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其次,xx超妍店使用“xx”标识具有正当来源。南京xx美容中心许可孙某某设立宁南xx店,授权孙某某在南京市雨花区郁金香路开设宁南xx店,挂“xx”招牌,且使用的期限与南京超妍xx美容中心总公司并存。本案中,宁南超妍店在店面门头上标注“南京xx美容美体”,其使用“xx”标识既是对企业字号的突出标注,也是根据南京xx美容中心的授权使用业已存在的未注册商标。尽管南京xx美容中心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是其商业主体资格并未消灭,其原享有的权利不应被剥夺,且仍有多家南京xx美容中心分店、加盟店在正常营业,故宁南xx店使用“超妍”标识具有正当来源。

再次,宁南xx店使用“xx”标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涉案注册商标于2000年获准注册,远远晚于南京地区“xx”标识的初始使用时间。尽管妍xx获得在江苏省区域内对涉案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但是其至本案发生时,妍xx公司仅提供了在南京地区授权一家加盟店使用涉案商标的加盟合同,而“xx”标识在南京地区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是由南京xx美容中心创立并经宁南超妍xx店等分支机构后续经营而共同培育的,与涉案“xx”商标并无联系。至妍xx公司获得授权或者至本案诉讼时,宁南xx店开设并使用涉案标识多年,业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与消费者认知。因此,宁南xx店使用“xx”标识并非攀附“xx”注册商标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相关公众也不会将刚刚进入南京地区美容美发行业的涉案商标使用者与南京xx美容中心及其加盟门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宁南xx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南京xx美容美体”等标识具有正当的权利来源,涉案商标权人不能禁止宁南xx店正当使用“超妍”标识,宁南xx店的使用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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