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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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陆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建漫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绰号“小X”)。200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律师。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9〕1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X、陆XX、罗XX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X、陆XX、罗XX以及指定辩护人文XX、张XX、吴XX、余XX(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X伙同陈某某、王X(均另案处理)三人驱车到都匀市XX工地盗窃变压器,使用工具将变压器从电杆上撬下,将变压器内部的铜丝盗走。后将盗窃的铜丝拉到环西,将铜丝卖给了路边收废品的人。被盗的变压器型号为S11-M-160/1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11元。
2、2019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金X、陆XX、罗XX商量后,由罗XX驾驶租来的车牌号为贵J×××××的面包车,带陆XX、金X到都匀市环西边北部星城售楼部。金X和陆XX用剪线钳将售楼部后面铁门上的锁剪断,进入售楼部后面。罗XX将车停好后从另一入口来到售楼部后面。之后三人用准备好的剪线钳,对堆放在售楼部后面地上型号为YJV22-8.7/15KV,规格为3*300的电缆线实施盗窃。三人将电缆线割断时发现案发现场有监控,怕被发现弃线而逃。经测量,被割断的电缆线长度为31.5米。经鉴定,被割断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105元。
3、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金X、罗XX、陆XX驾驶车辆到独山县花灯水镇项目部盗窃变压器。经鉴定,被盗变压器型号为S11-M-250/10型,价值人民币27283元。
4、2019年2月,被告人金X、罗XX、陆XX开车到独山县XX上盗窃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746元。
5、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金X、罗XX、陆XX驾驶车牌号为贵J×××××面包车到都匀市XX厂盗窃变压器。经鉴定,被盗的变压器型号为S11-M500/10型,价值人民币1713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DNA鉴定文书、辨认笔录及图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侦查实验笔录及图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图片说明、汽车租赁合同、租车合同、搜查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材料清单及图片说明、修复清单情况说明、驾车图片、测量记录及图片说明、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告人金X、罗XX、陆XX供述与辩解、视频光盘等证据材料,认定被告人金X、陆XX、罗XX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多次盗窃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三被告人定罪处刑。认为三被告人盗窃时作用、地位一致,只是分工不同,不分主、从犯;三被告人盗窃的第二、三、五起犯罪事实,系犯罪实行终了的未遂;三被告人盗窃的地点大部分是工地,对社会安全、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影响,虽然有些变压器没有盗走,但对生产造成较严重后果。被告人陆XX盗窃4次,系累犯,自愿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辩解只盗窃成功独山县XX的电缆线,并销赃到都匀市家废品收购店;盗窃都匀市北部星城的电缆线割断了,但没有拿走;盗窃独山县和都匀市XX厂变压器时,只是拆下变压器,因为有人来,里面的铜线都没有拿走。自己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XX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陆XX犯盗窃罪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2、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五起犯罪事实,因三被告人意志以处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3、被告人陆XX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4、陆XX主观恶性较轻,系侵财性案件而非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5、陆XX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陆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1、2019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金X伙同陈某某、王X(均另案处理),三人驾车来到都匀市XX工地,被告人金X和王X下车先进入工地,用扳手等工具将安装在电线杆上未通电的变压器撬下来,陈某某停车后也来到现场,三人一起将变压器内的铜丝取出盗走。后将盗窃得的铜丝销赃。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型号为S11-M-160/10型的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201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陆XX、罗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金X参与盗窃五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00279元;被告人陆XX、罗XX参与盗窃四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8268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系分工不同,均积极参与、共同分赃,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分主、从犯;盗窃都匀市北部星城电缆线及都匀市XX厂变压器时,因三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陆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短时期内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且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酌定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且有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案三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张建漫律师,法学本科,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审查各类合同、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南
  • 执业单位:贵州东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720********3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侵权、合同审查、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