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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款92843.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2日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3日,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1年6月10日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共计工程款152289元。被告于2021年12月24日支付59445.65元,剩余欠款92843.35元一直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在施工验收完成办理工程结算单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合同剩余工程款,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这个款作为房地产应该支付,一直没支付是因为市场环境公司困难,公司一直给对方说缓缓;维修完之后物业工程反馈意见有渗漏,让你们去维修也没有去,物业说不去维修暂缓支付款项,案涉工程质保期五年,被答辩人应当维修。

经审理查明:2021年,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54189.04元;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程完成经甲方及物业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验收后并经过一个雨季,施工区域无渗漏,业主无投诉,办理竣工验收联办单并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3%质保金,质保期5年,质保期满维修处无渗漏,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本合同的质量保修期为五年。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算。原告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复印件,内容为: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已于2021年6月10日完工,该工程承包方为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此工程已完成验收并经过了一个雨季,施工区域无渗漏,业主无投诉。根据施工合同,办理竣工验收联办单并结算完毕应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3%质保金,质保期5年,质保期满维修处无渗漏,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该《情况说明》附署“李某2021.9.24”“王某2021.9.24”。

另查明,2021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出具《BXX工程结算单》,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52289元(含3%质保金)。被告已就案涉工程向原告支付59445.65元,剩余欠款92843.35元,双方均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复印件、《BXX工程结算单》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原告主张未付工程款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52289元,已付59445.65元,被告欠原告工程款92843.35元的事实。根据《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全部工程完成经甲方及物业验收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验收后并经过一个雨季,施工区域无渗漏,业主无投诉,办理竣工验收联办单并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3%质保金,质保期5年,质保期满维修处无渗漏,无息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双方进行结算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274.68元(152289元×97%-59445.65元),剩余3%工程款待质保期满后被告再行支付。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信阳BXXD地块8-15#楼区域防水维修及恢复工程施工合同》及《BXX工程结算单》,现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请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先履行维修义务而未付剩余工程款,但根据案涉合同及其附件均未明确约定原告的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是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故本院不予采纳。对逾期工程款88274.68元的利息应从2021年12月3日起算,对剩余3%工程款经双方约定系质量保修金,不再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此违约利息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274.68元及利息(以88274.68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信阳A建筑修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被告河南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赵辉律师,毕业于郑州轻工业大学政法学院,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责任心强,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