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11日 15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交通事故;雇员;重大过失;追偿;已经履行
一、【案情】
葛某、朱某作为司机均受雇于杨某,在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葛某(当场死亡)负主责,朱某无责任。后朱某作为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起诉杨某,经许昌某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朱某20余万元。杨某认为葛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责,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决杨某赔偿朱某的钱,葛某应当承担部分,遂向信阳某一审法院起诉葛某的继承人。
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在该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葛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葛某遗产范围内清偿杨某赔偿款十多万元。
收到该判决后,葛某的继承人不服该判决,找到本律师要上诉。因为上诉期限仅剩两日,本律师又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及时到法院复制了案卷材料。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是:
1.杨某是否可以向葛某的继承人进行追偿,即葛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杨某是否享有追偿权;
2.葛某的继承人是否应当在继承葛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杨某对朱某赔偿款的50%。
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特别是查阅一审案卷里面有没有杨某按照生效法院判决向朱某已经支付履行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及时发现了一审法院在杨某没有支付证据的前提下,居然判了继承人承担责任。这是严重的事实审查错误。追偿的前提是已经履行。在朱某起诉杨某案件中,杨某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就是说该判决是一纸空文,杨某在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其责任财产并没有损失,其不享有追偿权。承办律师立即撰写上诉状,向法院递交。
本案二审在信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朱某起诉杨某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判决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杨某并不享有追偿权。二、即便杨某享有追偿权,那也是在其对朱某已经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才享有。在杨某没有对朱某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其不享有向继承人追偿的权利。举个例子,只有在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义务后,担保人才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在仅有判决,又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就直接找债务人追偿。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参加完庭审后,承办律师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虽然最后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当事人对于承办律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充分的肯定。
二、【结果】
经审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杨某在一审、二审中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该笔赔偿款,因此,在杨某没有提交证据已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其主张的在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三、【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是在杨某未向朱某实际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是否享有向具有重大过错的葛某的继承人享有追偿权。承办律师认真阅卷提出在没有实际履行的前提下,杨某不享有追偿权,并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摆事实、举例子的方式,详细的阐述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最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经过努力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避免了继承人多支出十多万元的损失。对这个困难家庭在经济上是一个很大的帮助。本律师办理此案积极得当、及时合理、情理法合一,满足了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公平正义,实现了定纷止争、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
四、【获得奖励】
本案被信阳市司法局获评为全市优秀法律援助案件,被河南省司法厅获评为全省优秀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