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谌鑫,被告李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9月,被告承包浉河区出山店水库三官移民区护坡工程,被告又将部分护坡贴环保砖工程清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经被告工地工长李某和验收员王二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原告工资款共计58618元。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000元,余款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16618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辩称:被告李四根本不认识原告张三,与原告张三没有任何交集。被告李四也没有承包所谓的浉河区出山店水库三官移民区护坡工程,也不可能、更不存在将护坡中的贴环保砖工程发包给原告张三施工。护坡工程都是案外人武亮运承包并和工人结算,与被告李四无关。诉状所称的2019年9月,当时被告李四在商丘市商丘南部新城项目部职工食堂工作,被告李四根本不在信阳,更不会承包工程。综上,原告张三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承接了游河乡三官移民新村护坡工程,原告为其提供劳务。2019年11月22日案外人李某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清单一份(复印件),主要内容载明:三官移民区陈积工地树坑、村坑面积共计4187平方米,总金额58618元,工长验收李某。2018年8月30日、2019年2月3日被告李四分两笔向原告儿子李意明转账共计2000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李四支付下欠劳务款16618元及利息。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外人李某真实姓名为武亮运,被告李四自认与武亮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其向原告的两次转款均系受男友委托,同时
对原告提交的验收清单不予认可,抗辩其并未签名同时否认承接工程及与武亮运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另查明,被告方提交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5民终4857号生效判决,该判决显示武亮运在另案中抗辩其为李四所承包的三官移民项目的工长,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验收清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张三诉称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且被告下欠劳务款,在被告李四否认承接案涉工程及与武亮运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原告方仅提交一份案外人武亮运出具的《验收结算清单》复印件,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虽然被告李四向原告儿子存在两次转款行为,但被告李四对劳务工程款结算金额并未进行确认或追认,且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亦对武亮运与李四的雇佣关系未予确认,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双方就案涉工程项目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表见代理情形。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李四支付下欠工资款及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46元,减半收取计107.73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