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辉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10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及判决】
原告是电动车的经销商,被告是批发商。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一年提货目标:400台,甲方(被告陈某1)奖励乙方(原告陈某)柒万元整(70000元),提够数量三天内对账”,原告以新冠疫情为理由,认为导致其没有完成任务量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请求支付奖励金。
代理律师这样辩称:一、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严格《合作协议》来审理案件。现有证据证明,原告陈某提货量远不足400台,即原告没有达到其证明目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对于原告主张的因不可抗力减少任务量,合作协议中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三、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任务量没有完成虽不是原告的过错,也更不是被告的过错。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第一年的提货量没有达到任务目标。根据常理,奖励金的性质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和鼓励性,并不是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必须享有或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第一年度的任务目标奖70000元的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2.商人合作协议为先。现代社会利益驱赶良心。设计一个好的协议,一个完备的合作协议是关键。
3.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实现了被告的目的,委托人很满意。
三、【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生意人一定要顾请法律顾问。法律问题不容忽视,钱财两空大有人在。
2.交易往来要留有记录(证据),养成好习惯,以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3.诚信为本。生意要想做大做强,来不得虚情假意,来不得尔虞我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