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为原告刘某的代理律师】
一、【案情及判决】
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约定了租期15年、租金费用等。2020年1月1日以后的租赁费被告未支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租金(租赁费)。
被告则抗辩说其已经支付完毕租赁费,不欠付租赁费,并且房屋已经不在占有、使用,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占有、控制着租赁物,没有向支付完毕租金,判决被告承担支付租金。案件得到胜诉。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是:
(一)被告是否在不租赁房屋时,向原告交付了房屋。依据《租赁合同》,在被告不租房屋时,被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通知,但被告没有,不符合约定的退房条件。
(二)房屋的大门锁到底是谁锁的?代理律师让原告父亲和被告通电话,并录音,录音中被告认可钥匙被其控制。更加佐证了,房屋是被告占有、控制。
三、【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出租房屋无小事,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清楚。特别是租赁期限、租金、交付、违约责任等等。设计一个好的租赁合同是根本,也是日后守约方维权的关键。
2.当出现租赁问题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切不可躺在权利上睡大觉。避免日后带来更大的损失。
3.在证据不充分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然后再提起诉讼。证据不足很可能被法院驳回,那样即慌张又被动,多尴尬啊!
赵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