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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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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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要点简析

作者:何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3次举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我们可以将提供劳务一方称为雇员,接受劳务一方称为雇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本条规定中可以从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当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受有损害时如何进行界定责任划分及承担方式;第二部分提供劳务者自己在遭受损害时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下面小编将从这两点为大家简析提供劳务受害者纠纷中利害关系。




     

首先,当提供劳务者造成他人损害时,原则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原则必有例外,并不是所有的情况均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一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院出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九条将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时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及细化,当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雇员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但为了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本条规定了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但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依法向雇员追偿。这就意味着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时雇主即使承担责任,也并不是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而是由雇员对所侵害的结果最终买单。因此,从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规定可知,在提供劳务者致他人损害时,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双方在责任承担的划分上需要着重分析致害人的过错程度。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也同时规定了当提供劳务一方自己遭受损害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时,首先考虑的是双方的过错程度,这就意味着过错越大,所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条中值得关注的是当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损害时,雇员有权请求雇主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规定同样将受害人的权益保障最大化,也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因第三人原因导致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小编提示,由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劳动力,提供劳务者一旦自身或致使他人损害,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始终难辞其咎,即使法律规定了一定条件下雇主具有追偿权,但实践中往往难以举证。因此,每个案件发生后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相同的案件,不同法院的法官对责任比例的划分也完全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如何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对案件的处理也尤为重要。


何涛律师2016年本科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并获得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2017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遵义
  • 执业单位: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3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