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5月17日,被告史XX与原告签订《门面出租合同》约定:1、被告史XX租赁郴州市青年大道XX栋一单元XXX号门面,面积300平方米;2、租赁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3、合同生效后,被告向原告交付押金15000元,原告应于合同届满之日起15日内退还被告全部押金;4、租赁金额为每月租金7800元;5、前三年月租金不变,后五年月租金按前三年月租金的百分之十递增;6、月租金每月5号之前交付,如逾期不交,每逾期一天,按月租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逾期十五天不交,原告有权终止合同回收商铺,并没收押金;后应被告不支付租金,原告遂委托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王华律师、黄亚青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546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XX、廖XX、李XX英支付门面租金39600元。二、被告史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XX、廖XX、李XX支付违约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