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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宜章**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07月13日 | 发布者:黄亚青 | 点击:54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于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被...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被告应当在1个月内即2008年2月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原告应于2010年1月1日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现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才提出仲裁请求,已超过了一年期限的仲裁时效,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原告黄XX要求被告医药公司赔偿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2154元的诉请是否需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为“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2154元”,而原告的仲裁请求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社保手续与赔偿未办理社保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两种不同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2154元的请求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现原告对该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2154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主张权利应注意时效问题以及前置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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