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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额胜诉!泰安李成律师精准击破超付工程款虚假诉求,成功驳回618万余元全部诉讼主张

发布者:李成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是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领域极具典型性的超付工程款纠纷、二审上诉疑难案件,涉案标的高达618万余元,案件涉及工程结算认定、代付工资性质界定、举证责任分配、夫妻股东法人人格混同四大核心疑难争议点,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认定难度极大。

案涉工程为惠州当地储罐安装劳务工程项目,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与珠海某机电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签订《储罐安装劳务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模式,由被上诉人承包案涉项目劳务施工工作,双方明确约定承包范围、价款结算、工资发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按约定完成大部分施工内容,双方确认最终施工工程量。

工程完工退场后,上诉人单方制作工程结算单据,主张己方通过代发工人工资、出借资金、代购辅材等方式,累计付款金额远超案涉工程实际结算价款,声称超付工程款584万余元,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全部超付款项、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本息合计高达618万余元。

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充分举证应诉,最终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上诉人拒不服从裁判结果,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试图推翻一审判决、强行追索巨额款项。

面对上诉人极致抗辩、涉案标的巨大、二审改判风险极高的不利局面,为彻底杜绝企业及股东个人财产受损、维护合法权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李成律师全权代理本案二审诉讼,全力应诉抗辩,坚守一审胜诉成果。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成律师第一时间全面研读一审卷宗、二审上诉材料及全部涉案证据,逐条拆解上诉人四大上诉理由,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条例及各地高院裁判口径,量身制定“证据闭环夯实+事实精准还原+法律适用纠错+裁判规则适配”的二审应诉方案,全方位、多角度驳斥上诉人全部虚假诉求。

1. 直击核心漏洞,推翻上诉人“超付工程款”核心主张

上诉人单方主张按照固定单价核算工程总价,以己方单方付款金额扣减工程价款,以此得出超付工程款的结论。对此,李成律师精准抗辩,明确指出工程结算绝非单一单价、工程量简单计算即可定论。案涉合同不仅约定了固定单价,同时明确双方权责、工期延误、停工窝工补偿、现场施工条件保障等多项影响最终结算的条款。

施工过程中,上诉人存在材料供应不及时、施工配套条件缺失、进度款支付滞后等多项根本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被上诉人产生巨额窝工损失、设备闲置损失、人工浪费损失。上诉人单方制作的结算书,刻意规避自身违约事实、无视被上诉人应得补偿,单方扣除各类罚款、甩项费用,属于单方变更结算条款,不具备合法结算效力,不能作为认定超付工程款的依据。

2. 厘清代付工资法律性质,纠正一审、上诉人法律认知误区

本案核心争议难点为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的性质认定,上诉人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主张代发工资属于预付工程款,应当计入已付工程款总额抵扣结算价款。李成律师精准梳理法律依据与合同约定,明确本案不适用法定代发抵扣规则。

案涉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具备工资监督、直接管理义务,案涉工人考勤、人员管理、工资表单制作均由上诉人主导把控,上诉人直接向工人发薪,本质是履行自身合同管理义务与用工责任,并非代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同时,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其主动发薪的核心原因,该部分款项依法不能直接等同于工程结算款,彻底推翻上诉人的核心计价逻辑。

3. 精准适用举证规则,锁定上诉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针对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上诉理由,李成律师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精准抗辩:主张权利、主张超付事实的一方,应当对工程款应付金额、已付金额、超付事实成立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单方结算单据未获对方认可,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工程真实结算价款无法确定,且上诉人经法院释明后明确拒绝申请司法鉴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核定真实工程款金额。李成律师当庭明确,举证义务归属于主张超付工程款的原告,而非抗辩方,上诉人举证链条断裂、关键事实无法证实,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该抗辩观点完全契合民事诉讼裁判规则。

4. 精准界定夫妻股东公司属性,驳回法人人格混同追责诉求

上诉人主张案涉公司为实质一人公司,夫妻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退款责任。李成律师结合公司法及九民会议纪要裁判观点,精准拆解争议要点:案涉公司为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两名股东已全额实缴出资,具备合法商事主体资格,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同时,股东个人借款均用于公司施工经营、工人工资发放等项目开支,属于正常经营行为;股东及家属在岗领取工资,基于实际履职、符合行业薪资标准,不存在虚构薪资、转移公司财产、账务混同等法定人格混同情形。上诉人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财产边界模糊、人格混同,其追责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庭全面采纳李成律师的全部二审代理意见,精准核查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次二审全面胜诉,意味着李成律师成功帮助三被上诉人全额免责,彻底驳回上诉人618万余元的全部诉讼主张,成功规避超600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同时,彻底扫清企业涉诉纠纷、消除股东个人连带追责风险,保全企业商业信誉与股东个人财产权益。

本案作为建工劳务领域大额疑难二审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繁杂、证据罗列众多、争议焦点密集,李成律师凭借扎实的建工专业功底、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贴合法院裁判尺度的庭审抗辩,在异地二审诉讼中逆势完胜,充分彰显了其跨区域办案、处理大额建工纠纷、破解司法疑难问题的超强专业实力。

四、律师观点

作为深耕泰安本地及全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的专业律师,李成律师结合本案600万大额二审胜诉案例,总结出四项适配全国司法实践、尤其贴合各地中院裁判口径的新颖实务观点,为建工企业、劳务分包方、项目股东提供核心风控指引:

1. 固定单价合同≠直接定额结算,单方简化计价无效(核心新颖观点)

实务中大量施工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确认工程量即可直接核算工程总价。李成律师全新总结:建设工程结算属于整体性、关联性结算,固定单价仅为计价基础,不能单独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若发包方存在材料延误、施工条件缺失、进度款逾期支付等违约行为,产生的窝工、停工、设备闲置损失,应当在工程款中抵扣补偿,发包方单方忽略自身违约事实、简化结算流程主张超付工程款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2. 农民工工资代付并非必然抵扣工程款,需严格区分适用场景

针对建工领域高发的代付工资争议,李成律师提出差异化裁判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代发抵扣规则,仅适用于分包方无故拒付工资、总包方被动代付的情形。若发包方因自身违约、自行主导用工管理、把控考勤薪资,主动发放农民工工资,该行为属于自身履约及管理义务,不得单方计入已付工程款、主张超付抵扣,该观点有效纠正行业普遍法律认知误区。

3. 工程款超付举证责任恒定,主张方拒不鉴定直接败诉

在工程款超付纠纷中,举证责任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成律师明确实务裁判规则:单方结算文件未被对方认可、双方未达成结算合意的,工程真实价款处于事实不明状态。主张超付工程款的一方,拒不申请司法鉴定、无法举证证明结算金额的,直接构成举证不能,法院可直接驳回全部诉求,抗辩方无需承担任何举证义务。

4. 夫妻双股东公司不当然构成人格混同,追责需满足法定要件

针对建工案件中高频的股东连带责任追责问题,李成律师总结新颖风控要点:夫妻共同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法定一人公司,不能直接推定财产混同。股东只要完成实缴出资、个人资金往来均用于公司经营、薪资发放合理合规,无无偿占用资产、账务混乱、虚构交易转移财产等行为,即可完全隔绝股东个人连带责任,该观点为广大建工创业股东提供了关键法律保障。

执业总结李成律师专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超付工程款抗辩、公司人格混同免责、建工一审二审上诉等疑难案件,熟悉全国及泰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擅长拆解大额建工复杂纠纷、精准击破对方虚假诉讼诉求、为企业及个人规避巨额经济损失,可为各地建工企业、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提供一站式高端建工法律服务与胜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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