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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6896人看过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而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适用的法律不同。

4、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

约定了还款日期的欠条和借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和借条,则是有区别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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