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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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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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委托给他人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该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484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日,淼淼的父母因工作原因将七周岁的淼淼委托给邻居张三,想无偿委托张三帮忙照顾淼淼一天,之后张三带着淼淼在小区内散步,淼淼趁着张三与他人聊天时,跑去一旁玩耍打伤了同小区的小孩的眼睛。问该责任谁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监护并不导致监护关系的转移。


律师解读


七周岁的淼淼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是其父母将淼淼委托给他人,但是其父母与张三之间并没有特别约定淼淼民事责任的承担。故对于淼淼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然需要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张三与他人聊天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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