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xxxxxxxxxxxxxxxxx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在某某银行深圳总行工作,家住深圳市某某公寓x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志斌,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6月24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与另外几个朋友在本市福田区君临天下612房一起喝酒期间,黄某某认为李某某有多次故意搂抱其女性朋友的行为且不听劝阻,遂上前推搡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后与被害人李某某互殴过程中,挥拳击打李某某的头部,致使李某某头部多处受伤。在二人被傍边的朋友劝阻并报警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被传唤至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3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万元,同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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