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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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志斌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4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曾是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其多次提出借款。其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以及从信用卡套现等共计11万元分多次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欠条3万和欠款8万凭据各一张。借款后被告从未偿还借款本金,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XX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双方于2016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从2016年4月1日开始至2017年11月27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9840元,从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9月6日通过支付宝转账5520元,从2017年7月18日至2017年通过刷卡套现支付被告46931元,以上共计112291元。2017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李XX(证件:XXX)与姚XX交往期间借她30000元整(叁万元整)于2017年5月26日分手,此后到2018年1月1日还清。还款人:李XX。”2017年7月15日,被告又另向原告出具欠款一张,载明:“本人李XX与姚XX于2016年3月7日开始交往,于2017年7月15日期间借姚XX资金8万元(捌万元整)资金量大,开于此证明,还款结束为一年整(2018年7月15日)由于姚XX资金缺乏,本人于2017年7月20日前先还1万(壹万元整),收钱时,划去先前的1万元。本人:李XX。”欠条及欠款凭据出具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且2017年年底二人已彻底结束恋爱关系。
庭审中,原告承认2018年3月,原告到被告家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父亲替被告向原告还款15000元,原告认为此款是偿还3万元欠款的一部分。此后,原告多此寻找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金为9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欠条》、《欠款》、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手机银行截图、QQ截图、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欠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借款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出借款额给被告,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父亲代被告偿还2017年5月26日3万元欠条中的欠款15000元,应从11万元中减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现实际欠款额应为9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是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利率其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3万元的欠条还款期限是2018年1月1日,利息应从2018年1月2日开始计算,8万元借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因此利息应从2018年7月16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姚XX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上述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姚XX负担175元,由被告李XX负担1114元(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支付上款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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