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律上讲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对于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我们现实生活中认为可以作证的资料,法院可能并不认可。比如我们请人帮忙做个证明、写个材料,如果这个人没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那么这份证明可能就没有任何效力。一份有效又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法律上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
(1)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比如,鉴定意见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意见。
2、真实性
真实性是证据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映。法庭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1)证据形成的原因;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书证的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无法证实原件确实存在的,这份书证在真实性上就存在明显瑕疵。再比如,知情同意书,可以通过鉴定其上的签名来确定其是否为患方签字确认,如果签名系伪造,那么自然这份书证的真实性是不能确认的。
3、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是该份证据在本案中出示所要达到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哪怕其真实合法,也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4、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几类证据材料
总的说来,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比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十分独特,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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