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6日,患者汉某因“右下腹疼痛1天”至某医院(以下或称被告)治疗,经临床及辅助检查,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当日21:00,被告为患者行在椎管内麻醉下阑尾切除术,术后予输液、抗炎治疗。患者于当月18日上午出院。同年6月21日23时,患者因“阑尾切除术后5日,腹痛伴黑便3日,鲜血便1日”再次入住被告,经临床及辅助检查,被诊断为:门静脉血栓、肠坏死。被告于6月22日1时许为患者行全麻下开腹探查+门静脉取栓+肠切除吻合术。术后予抗凝、心电监护、吸氧、呼吸机辅助呼吸、祛痰、脱水、抑酸、输液、抗炎、输血等治疗。患者住院期间,曾出现左侧面部麻木、复视等临床症状,经神经内科、神经外科会诊治疗好转。同年12月8日,被告要求患者出院,患者及家属拒绝。2015年5月26日,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致其二次入院并遭受损害,故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被鉴定人因急性阑尾炎、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于2014年6月16日18时入院,21时许行阑尾切除术,6月18日8时出院,住院仅38小时左右。依据6月21日再入院记录:“6月17日体温38.50C,白细胞计数15.30×109/L,中性粒细胞百分比94.8%,6月18日体温38.50C。”同时依据病程记录,被鉴定人术后至出院前未见肛门排气。出院后当晚腹痛,黑便4次。次日仍腹痛伴黑便6-7次。6月21日晨出现鲜血便,急诊CT示门静脉、脾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分支多发血栓形成。诊断为门静脉血栓、肠坏死再入院行肠切除肠吻合、肠系膜上静脉血栓取出术。故认为:被鉴定人阑尾切除术后尚不具备出院条件,应继续留院观察治疗,或可及早发现上述静脉多发血栓形成而及时治疗。医方在被鉴定人急性阑尾炎围手术期存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
(2)阑尾切除术前和患者进行谈话,告知了手术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对策,但对腹腔内感染有可能引起肠系膜上静脉炎及血栓形成告知不到位。发生多发血栓后医患间沟通不畅,致被鉴定人对术后发生的多静脉及分支血栓病情不了解,对血栓形成的严重后果难以接受。
(3)病案书写存在瑕疵,如:阑尾切除手术记录对阑尾切除后残端处理方法无记录。
综上,被鉴定人急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后发生门静脉、脾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分支多发血栓、血栓形成致肠管血运障碍发生肠坏死为其自身疾病。医方在被鉴定人急性阑尾炎围手术期存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该过失影响对上述自身疾病的及早发现和治疗。鉴定意见为: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诊疗过失与患者因门静脉、脾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分支多发血栓形成致肠坏死的及早发现和治疗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负有同等责任。同时认定被鉴定人汉兴茂的伤残等级为9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患者就被告在对其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等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程度等争议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虽对该鉴定意见各自提出了异议,但均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应当认定该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急性阑尾炎行阑尾切除术后发生门静脉、脾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分支多发血栓、血栓形成致肠管血运障碍发生肠坏死为其自身疾病。被告对患者诊疗行为存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的医疗过失,诊疗过失与患者因门静脉、脾静脉、肠系膜上静脉及分支多发血栓形成致肠坏死的及早发现和治疗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负有同等责任。被告的诊疗过失与患者9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同样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应确定被告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60%,被告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患者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468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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