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点
侵权行为发生近五年后,被侵权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就被侵权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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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关于诉讼时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注:本案诉讼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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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XX因“体检时发现右侧附件肿瘤1年”于2011年6月29日至被告XX医院就诊,经完善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右侧卵巢肿瘤(畸胎瘤)”。同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右侧肿瘤切除术”,同月7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卵巢畸胎瘤”。
2015年7月10日,原告因“停经40天,下腹疼痛3小时”至腾冲健君医院就诊,该院为原告紧急实施了“剖腹探查术”,手术过程中发现,原告的右侧卵巢及输卵管(右侧附件)未能探及,手术医生立即请院长及原告的家属上台查看病情后决定给予“妊娠病灶清除术”,至此,原告及其家属才得知:“原告的右侧附件已经不存在”。因原告在此手术前,仅于2011年7月1日在被告XX医院做过手术,故原告确定,其“右侧附件缺如”的损害后果系被告XX医院的诊疗行为所造成。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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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就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2月23日,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云鼎[2016]医鉴字第1207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XX医院在为XX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XX医院存在的过错与XX右侧附件(输卵管及卵巢)的缺失有一定因果关系。”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2016)云011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XX经济损失216629.2元,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就本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2017)云01民终67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原告XX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该案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之规定,原告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12年7月8日,现原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原告方认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算,诉讼时效截止2016年7月10日,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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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受理本案时,我亦考虑到了诉讼时效问题,故原告XX于2016年2月中旬首次向我进行法律咨询时,我就针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在得知原告XX系在2015年7月10日第二次手术时才知道其右侧附件不存在的事实后,建议其尽快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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