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
患者李某,女,62岁,2011年1月11日就诊山西省**研究所,入院诊断:胃癌全切术后,腹腔多发转移。住院治疗21天,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患者间歇服用氯芬待因片止痛,3月1日,患者家属找到主管大夫张某某,希望使用一些效果更好的药物,张某某给患者开具处方使用吗啡缓释片,一天一次,一次60mg口服。3月2日患者家属去药房取上药,回家之后当天晚上给患者按照处方剂量使用了该药,患者服药之后一直处于昏睡状态,家属感觉睡的香甜,难得睡个好觉也就没太在意,直到第二天下午三点左右,家属见患者还未醒来,觉得有所不对,当即家属给主管大夫张某某打电话询问原因,是否是药物的问题。张某某在电话里解释说和药物没有什么关系。大约下午五点左右,张某某给患者家属打来电话说:赶快来医院看一下,家属这时如梦初醒,但为时晚也,患者已停止呼吸。
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当中存在以下重大过错:
1、院方未尽高度谨慎义务,医生开具处方时未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来使用药物,以至于在患者最初使用本品时开出60mg的中毒量,此举与患者后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吗啡缓释片说明书写道:“最初应用本品者,宜从每12小时服用10mg或20mg开始,根据镇痛效果调整剂量,以及随时增加剂量,达到缓解疼痛的目的。吗啡过量可致急性中毒,成人中毒量为60mg”院方事后辩解道:患者使用过氯芬待因片,按照使用剂量来算,不能按照最初使用本品来对待。我们要说该种说法纯属狡辩。说明书当中明确写明:“最初应用本品者”,请注意其中“本品”的含义,而并非“本类”药物。
2、本品为缓释制剂,其半衰期较长,在临床使用当中,往往在较长时间后出现药品说明书所述的不良反应,其时间规律与患者实际情况相吻合。并非医方辩解的:“如果是中毒的话,很短时间内就会出现不良反应。”另外,据说明书记载:个体间可存在较大差异。每个人在出现不良反应的时间上也会有很大差异。
3、患者出现中毒症状后,患者家属致电医生,主管医生却未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不认为是药物的不良反应,未建议患者及时返院治疗,以至于失去了中毒后及时救治的机会,最终导致患者不治身亡。
4、院方开具处方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诊疗规范交待患者家属使用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以及该药物的具体用法。药房供药时也无相关说明书,以至于最终由于多方疏忽,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院方负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院方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贵厅予以认真审视。
7年
6988分 (优于93.88%的律师)
一天内
1132篇 (优于8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