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疗事实经过
2018年7月4日,患者周某某晨起时发现嘴有点歪,遂自行步走到被告医院门诊挂号,到神经内科就诊,行CT检查,检查报告记载轻度脑梗,原告经抽血化验正常,入ICU病房上午11点左右医院给患者进行溶栓治疗,在溶栓的过程中,原告出现嘴唇肿大,身体皮肤出现红色皮疹样的过敏反应,且伴随瘙痒,大约中午12点左右,原告告知家属自感左半边身体不能动了,家属见状立即寻找医生,医生吩咐让患者去做个CT,第二次CT报告记载丘脑出血。患者返回病房,医生让给原告输血,患者在该院治疗4个多月,一直处于意识不清状态,后医方告知家属治疗无意义建议患者出院,2018年11月15日患者出院。
2018年12月14日,患者因发热伴抽搐3小时再次就诊某某医院急诊科,行胸部CT检查等,诊断为重型肺炎等,给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补液抗休克等治疗,请相关科室会诊。12月15日18时23分患者出现心率进行性下降,18时32分心电图呈一直线,临床死亡。
二、医疗过错陈述
患方认为某某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一、医方未严格把握溶栓适应症,贸然采取溶栓治疗发生严重后果,存在过错
依据:静脉溶栓适应症;1、急性脑梗死;2、发病4.5小时内或6小时内;3、年龄18-80岁;4、脑功能损害的体征持续一小时以上,且比较严重(NIHSS评分在7-22分);如有明显的瘫痪等神经定位体征,肌力低于IV级;5、无明显的意识障碍,神志不应差于嗜睡,但基底动脉血栓形成有意识障碍者,也可以采用溶栓治疗;6、脑CT无脑出血,未见明显的与神经功能缺损相对应的低密度病灶,或血管造影证明实颅内血栓及部位;7、家属同意,且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患者言语不利1小时48分,左侧鼻唇沟浅,伸舌偏左,四肢肌力5级,腱反射正常,双侧巴氏征未引出,双侧深浅感觉对称,NIHSS评分2分。可见患者脑功能损害的体征不严重。不具静脉溶栓的适应症。
第二、患者及家属起床较晚,早上9点起床后,老伴发现嘴歪故就诊,所以事实上起病时间是不清楚的,医方问询不充分,导致选择错误。
第三、患者早上起床发现嘴歪后,服药阿司匹林后,到医院就诊时症状事实上已经有所缓解,嘴歪已经不太明显。患者说话正常,并非医方病历记载的延误不利。
第三、医方面对可能存在严重风险的治疗措施,侵犯了患者本人的知情选择权,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溶栓,导致严重后果。
患者本人至始至终并不知道静脉溶栓的事实,病历当中的授权委托书当中的委托人没有患者本人的签字。
第四、医方病历当中授权委托书上受托人系司培志,但溶栓同意书当中签字为司航。医方的签字主体也是错误的。
第五、患者7月4日9时许出现异常症状后自行口服阿司匹林2片,11时许进行阿替普酶溶栓,存在过错。
阿司匹林在体内具有抗血栓的作用,他能抑制血小板的释放反应,抑制血小板的聚集,与TXA2生成的减少有关。
阿替普酶作为一种血栓溶解药,据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编写《中国医师药师临床用药指南》第848页阿替普酶:注意事项:慎用:2口服抗凝药者。
第六、患者出现脑出血后未及时进行手术治疗,清除血肿和脑室钻孔引流,存在过错。
2018年7月4日14时行头颅CT报告:右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出血量13ml,破入脑室系统。
2018年7月4日19时行头颅CT报告:右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较前增多,余同前。
2018年7月5日0时行头颅CT报告:右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较前增多(约20ml),余同前。
2018年7月5日1时50分行侧脑室引流术。
2018年7月5日10时行头颅CT报告:脑室引流术后,双侧脑室欠对称,稍扩大,右侧局限受压,脑中线结构偏左。
医方发现患者脑出血后,到其开始实施侧脑室引流术长达10余小时,医方未及时解除脑出血引起的压迫,且行脑室钻孔引流术后,右侧基底节及丘脑区的血肿未清除,持续压迫,该过错是导致患者脑出血病情加重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患者入院时情况良好,由于被告的严重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患者死亡之后,全家人精神奔溃,导致唯一的孙子又遭遇车祸而亡,医方过错引发患者家属一系列的家庭灾难,医方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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