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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脑瘫案件的一审及二审鉴定维权之路案例

作者:李海医疗事故团队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原告刘某某的母亲于201665日因宫内孕28周、先兆流产就诊青岛某医院,最初在医院保胎治疗,在616日在医院经阴道分娩一男婴,患儿于当天转入医院儿科,经治疗50天后于85日出院。20171月原告无明显原因于清醒期出现抽搐发作,双上肢抖动,随后就诊青岛市某医院,原告仍有间断发作,原告就诊清华大学某医院行脑电图检查,结果提示异常脑电图。2017719日就诊北京大学某医院,诊断:癫痫,痉挛发作,婴儿痉挛症,原告在北京大学某医院治疗30天于2017818日出院,继之后2018年、2019年原告相继在青岛市某医院、胶州某医院、北京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至今。20194月原告家属经与一同治疗的脑瘫儿童的家长了解得知,原告目前的情况可能与产妇生产时医方治疗失误有关,家属前往被告医院复印了产妇的生产病历,复印病历后家属经请教临床专家了解到被告医院可能确实存在诊疗过失,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目前呈瘫痪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原告于2021年委托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医疗专业团队在当地法院起诉,法院经委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

1、诊断呼吸窘迫综合征,未使用PS,存在过错:根据《儿科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第8版,呼吸窘迫综合中指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是由于肺表面活性物质(PS)缺乏所致。治疗:PS替代疗法,可明显降低病死率及气胸的发生率,同时可改善肺顺应性和通换气功能,降低呼吸机参数。应用指征:已确诊的或产房内防治的预防性应用。病程记录(2016年6月17日11:10)示:患儿入院第2天,胸片示:双肺野透亮度减低,呈磨玻璃改变。诊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但整个治疗过程中,未见有使用PS。鉴定专家组认为:医方入院初步诊断: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第二天确诊此病,应立即使用PS,以降低呼吸窘迫所带来的缺氧。然而,医方诊断了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一直未使用PS,属于不规范行为,故存在过错。

2、发生新生儿低血糖,未及时处置,存在过错:

根据《儿科学》全国高等医药院校教材,第8版,新生儿低血糖中指出:血清葡糖糖水平<2.2mmol/L,应诊断为新生儿低血糖;如不及时纠正低血糖将会造成永久性的脑损伤。治疗:由于并不能确定引起脑损伤的低血糖阈值。因此,不管有无症状,低血糖者均应及时治疗。根据《实用新生儿学》人民卫生社出版,第4版,低血糖症中指出:全血血糖<2.2作为诊断指标,而低于2.6为临床需要处理的界限值。病史资料中化验结果(2016年6月16日19:18)示:PH7.23,血糖2.2;(2016年6月17日7:18)葡萄糖1.03,病史资料中未见有新生儿低血糖的治疗方案,故医方属于发生新生儿低血糖,未行处置,存在过错。

本案一审认定被告医院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440860元,后医方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一审赔付数额较大,二审法院为慎重起见,在二审当中进一步先后委托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某鉴定中心及广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们医疗团队经过进一步研究,客观,慎重提出该病历当中存在的近二十余处记载内容真实性问题,后广州某鉴定机构以超过鉴定能力,且原告方不认可病历为由退案,北京某鉴定中心以鉴定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为由退案。我方团队在随后的质证当中提出省级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合法,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可能否定该鉴定意见。虽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但或未被受理或未鉴定成功。重新鉴定未予受理及鉴定不成并不能否定前期的鉴定意见,《证据规则》尚且将无证据可推翻的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有效证据采用,更何况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故某省级司法鉴定意见依然有效。

最终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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