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女,36岁,主因腰痛于2021年8月3日就诊运城市X医院,医方于2021年8月5日给患者行后路腰5骶1椎间孔镜下神经根松解减压,髓核摘除术,术后患者出现双下肢麻木,大小便无法解出,医方给予对症治疗,后医院建议患者去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出院时依然小编留置尿,大便困难。
患者于2021年9月1日就诊山西X医院,入院诊断:马尾神经损伤,患者在该院9月4日行全麻下后路椎板开窗、神经根探查、减压、髓核摘除术,术后补液、镇痛,患者于2021年9月23日出院。
患者于2021年9月23日就诊太原X医院,诊断:手术后马尾损伤、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进行康复及抗凝等治疗,患者于2021年11月1日出院。
患者于2021年11月1日再次就诊太原X医院,诊断:手术后马尾损伤、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医方针对于此进行康复及抗凝等治疗,患者于2021年11月16日出院。
患者于2021年11月18日再次就诊太原X医院,诊断:手术后马尾损伤、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医方针对于此进行康复及抗凝等治疗,患者于2021年12月17日出院。
患者于2021年12月21日再次就诊太原X医院,诊断:手术后马尾损伤、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医方针对于此进行康复及抗凝等治疗,患者于2022年1月1日出院。
患者于2022年1月1日再次就诊太原X医院,诊断:手术后马尾损伤、双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医方针对于此进行康复及抗凝等治疗,患者于2022年1月25日出院。
患者于2022年2月18日主因二便功能障碍半年就诊北京X医院,诊断:神经源膀胱,尿储留、排尿困难,神经性肠道功能障碍。患者在该院康复治疗14天于2022年3月4日出院。
患者于2022年3月9日主因腰椎间盘突出术后7月余就诊首都X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肌无力,神经源膀胱,便秘。患者在该院康复治疗28天于2022年4月6日出院。
患者于2022年4月6日主因腰椎间盘突出术后8月余就诊首都X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术后,马尾损伤,肌无力,神经源膀胱,便秘。患者在该院康复治疗75天于2022年6月20日出院。
我方认为医方存在如下诊疗过失:
第一、医方为患者手术过程当中未尽谨慎义务,损伤了患者的正常神经组织、马尾神经存在明显过错,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页第306页指出“医疗行为直接导致不良后果”。这种情形意味着医疗行为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比如,手术误切正常组织器官,造成机体功能障碍。其医疗行为与不良医疗后果的相关程度可判定为100%。
患者术前无大小便功能障碍,但术后出现了大小便的明显功能障碍,病历有明确的记载内容,医源性损伤的证据明确。
人卫出版社出版陈仲强主编的《脊椎外科学》指出:神经根或马尾神经损伤:一般为牵拉伤,助手牵拉神经拉钩时应特别注意要领,要十分轻柔,避免过度向中线牵拉。另外,术野应清楚,开窗不能太展,如突出的间盘特别大,宁可牺牲部分小关节以获得充分的侧方显露。少数为误切损伤,如发现误切,应行端端吻合,预防该类损伤的要点是始终坚持“不见神经根不切间盘”的原则。
第二、医方在患者术后出现明显的医源性损害之后,未积极再次手术探查,解除加压,延误治疗一个月之久,存在不当。(第一次手术8月5日--第二次手术山大二院9月4日)
第三、医方未尽早期转诊义务,存在不当。
患者8月5日手术结束后出现小便明显不能,在此情况下,医方不具备相应手术能力,应尽早给患者转诊治疗,早期至关重要的。
第四、医方诊断患者为腰椎间盘突出,医方给患者采取内镜治疗,但该疾病治疗方案有多种,医方未介绍每种治疗方案的优缺点,并发症也不同,故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人卫出版社出版陈仲强主编的《脊椎外科学》指出:1、常规手术
治疗,椎板间开窗间盘切除术,2、微创治疗,包括髓核化学溶解法、
激光椎间盘汽化、臭氧、一氧化氮、等离子射频消融术等。3、经皮穿刺椎间盘切除术,4、腔镜下椎间盘切除术,
第五、医方手术知情同意书当中未有非手术治疗的替代治疗方案供家属选择,存在不当。
民法典当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人卫出版社出版陈仲强主编的《脊椎外科学》指出:椎间盘突出的非手术疗法:1、卧床休息,2、药物治疗,3、推拿按摩,4、牵引,5、硬膜外或神经根封闭。
第六、根据内镜诊疗医师资质和授权管理制度,本次医院实施的手术为四级手术,请医方出示相X的医院授权手术的证明,同时出示相X是否经过符合要求的内镜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相关证明,及内镜手术案例术、从业时间。
综上所述,本案医疗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医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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