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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发布者:迟刚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953人看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综上可以得出在毒品辩护的过程中,数量的认定属于重中之重,因为克数的认定直接能决定犯罪嫌疑人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有期、无期甚至死刑。

在一般毒品犯罪中,嫌疑人的定罪数额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是现场查获,关于现场查获,本文不予详细论述。现场查获的毒品涉及到查获方式,查获及封存手续、毒品纯度等方式进行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意见。第二种就是没有实际查获,但是通过同案犯或者其他人供述取得的克数。现在就我在毒品辩护过程中的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首先该克数属于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既间接证据需要达到与其证据相互印证且没有无法解释的疑点的证明原则。首先交代的克数来源,存放,交易源头等情况需要没有无法解释的疑点。在我代理的案件中首先涉案嫌疑人不仅有现场被抓获的毒品克数,还有通过同案犯交代毒品克数,同案犯已经被另案处理。公安机关通过同案犯的供述,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贩卖毒品克数远远超过被抓获时实际查获的克数,但是公安机关确认的毒品贩卖去向是贩卖给一个吸毒人员,且双方确认的的贩卖时间为不到一年的时间,且吸毒人员没有以贩养吸或者共同吸毒的情况。在本案中按照公安机关的逻辑进行推断,会发现涉案的毒品克数已经远远超过每天能摄入的致死克数的数倍,因为毒品从本质上说也属于药品,超过相应的克数就会产生致死的效果。公安机关论证涉案毒品克数已经贩卖给一个吸毒者,但是最终未查到相关的剩余毒品,也没有相应的以贩养吸或者共同吸毒人员。这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就产生没有办法解释的问题。所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证据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用以论罪的重要证据,也是办案律师的重要证据。

因为刑事案件的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并不是降低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反而更加严苛,不仅仅要求取证手续合法,更要求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符合逻辑,没有无法解释的矛盾。如果据以定案不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或者定案证据中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或者证据链条不完整,发生中断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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