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跃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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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故意伤害罪经韩律师辩护后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韩跃乐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2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1,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跃乐,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旭东,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1及其辩护人韩跃乐、陈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梁某1的哥哥梁某2、嫂嫂刘某1因婚姻问题到保德县人民法院处理,被告人梁某1以及刘某1的父亲刘某2、刘某1的弟弟刘某3均到场处理。在保德县法院门口被告人梁某1与被害人刘某2再次发生口角,梁某1用拳头、脚殴打刘某2;刘某2也用手和脚殴打梁某1,在两人互殴打过程中,刘某2的右腿与梁某1的右腿撞在一起,刘某2当场受伤倒地,后由120送往医院治疗。2018年9月4曰经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2因被人打伤致"右胫骨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10月18曰刘某2、梁某1双方当事人、家人自行协商调解处理,梁某1及家属对刘某2予以刑事赔偿,刘某2对梁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不予追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1辩称,是被害人上前踢我裆部,我抬腿挡了才导致被害人腿部受伤,我不认为我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没有直接伤害的故意,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民事赔偿已经的到协商解决;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综上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梁某1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贾某、刘某3、梁某2、刘某1、郝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1的供述,山西省保德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到案经过,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及被害人签字的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1系初犯,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梁某1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1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韩跃乐律师于2007年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于2010年正式成为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忻州
  • 执业单位:山西晋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920********0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