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在某酒业公司从事司机兼业务员工作,曾签订《招聘工人合同书》,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宋某仲裁请求确认与某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宋某请求。但该酒业公司认为宋某并非其公司正式职工,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该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酒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今部分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采取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现金发放工资等方式规避相关用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适用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从事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则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