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的罗某被邀请参加线下活动,抽中特等奖高档轿车一辆,却先后被两家公司以中奖名额已内定、自己并非主办方等多种理由拒兑,罗某与邀请她参与活动的微商沟通无果后,找到A公司兑奖,却被A公司告知主办方系策划公司B公司,罗某找到B公司,B公司则称自己仅负责策划活动,兑奖责任在于A公司。
罗某无奈之下将A、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A公司系本案活动的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奖品兑现责任。活动的场地定金及布置费均由A公司支付且发票也是开具给A公司,罗某收到的邀请函封面上印有A公司的标识,故罗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此次活动系由A公司举办。A公司不能履行交付该汽车的义务,则应向罗某赔偿相应的汽车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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