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A公司成立,赵某占50%股份。该公司“互联网分享经济”,以充值返现和“拉人头”等方式引诱他人在网上注册并充值成为会员。截至案发,A公司共计发展会员5万余人,累计会员充值8.53亿元。
彭某成立B公司,采取“人拉人”方式大肆开展传销活动。赵某通过居间介绍,引诱大量A公司会员购买B公司“产品”成为B公司会员。截至案发,B公司共计发展会员1万余人,累计收入1.58亿元。
赵某认识陈某,合谋以A公司的资金开发所谓“XX项目”,面向A公司会员开展传销活动。截至案发,“XX项目”共计发展会员5万余人。
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彭某、陈某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法院依法判处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