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顺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工资纠纷,成功获赔29万余元薪酬。

发布者:李琴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2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申请人20168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管理工作,20191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劳动合同、协议》终止申请函,2019110日离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68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项第六条约定乙方的工资按以下第(3)条形式执行: .... (3)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形式: 201681日至20161225日,乙方工资为固定工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0; 20161226日至20191225日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特聘人员<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起止期限为20161226日至20191225日,第三条第1款约定双方约定乙方年薪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此年薪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给乙方支付的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效益奖励、年休假工资、驻外补贴等),支付方式每月发放贰万元,剩余部分于阴历年1225日前支付完成,第3款约定“201612 26日至20191225日,对乙方实行绩效分配收益考核,以本协议约定的高精密冲床项目的销售回款额为准。

完成考核基数,则按销售回款额0. 5%的比例提成,未完成销售回款额考核基数无提成;具体销售回款额考核基数如下:,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发放20181月工资8100元、2月工资7013. 04元、3月工资7950元、4月工资7950元、5月工资8100元、6月工资11081.38元及预支工资款50000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2018年工资299805. 58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为其租赁一套住房,房租由被申请人报销。201881日至2019731日被申请人已向出租人支付,月租赁费1300元。

 

 

【申请人请求】

现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8月至201812月未支付完的部分工资、20181月至201812月公司营业额的千分之五提成。


【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后,本委依法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调解意见差距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剩余工资共计贰拾玖万玖仟捌佰零伍圆伍角捌分(299805. 58)

二、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2019111日至201942日期间的住房租赁费损失叁仟伍佰陆拾肆圓伍角贰分(3564.5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