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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公安侦破“7.03”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弊者会“坐牢”吗?

作者:拦博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8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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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博律师  “公考”作弊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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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夏州公安局官宣成功破获“7.03”组织考试作弊案,林某某及刘某、冯某、马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到案,并查实向该组织作弊团伙打款订购作弊器材的临夏籍人员达100余人。后续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其中50名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参加临夏州组织的各类公职招聘考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其他涉嫌作弊的98名考生待调查结束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对参与、组织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上述组织作弊的团伙及考生,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拦博律师在下文中进行全面解读。


一、林某某等人触犯何罪?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从警方目前公布的案情来看,林某某等人应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近年来,考试作弊已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类似案件在其他省市也均有发生。对于林某某等人可能面临的刑罚,拦博律师通过检索三例类似案例,为公众提供参考。



拦博律师提示:若本案中仍有未到案人员,建议先向公安机关打电话表明自首意向,并尽快到案供述。以免在犹豫或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不能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二、订购作弊器材的考生是否构成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可以确定单纯向组织作弊的人员订购作弊器材,欲在考试中就自己考试内容作弊的考生并不构成犯罪。


但在多起类似案件中,不少考生在取得作弊途径和信息后,又出于获利等非法目的,不同程度的参与了信息发布、生源招揽等环节,最终也被法院认定为共犯,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订购作弊器材的考生不构成犯罪并不代表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我州的此次作弊事件中,已50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参加临夏州组织的各类公职招聘考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三、此次事件中,三年“禁考”和计入诚信档案,对考生影响多大?


首先,对于选择以公考方式就业的考生,备考的黄金周期也就是毕业后的三年左右。粗略统计,则会发现毕业超过三年的“备考生”,会因感情、家庭、学习习惯等各类原因,放弃公考而另行就业。  


其次,很多公考会有“应届毕业生”“毕业两年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前置性要求。由此可见,三年禁考对于志在进入体质内的考生是项极其严重的处罚。


再次,关于将作弊行为计入诚信档案。拦博律师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诚信档案的社会效果在当下并未显现,也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指明不良记录会有哪些不利后果。但可以预见的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快速搭建的时代里,一个人的信用和诚信评价,将在不久的未来影响被评价对象的方方面面。且对于“作弊考生”而言,不诚信记录在“禁考”三年后,是否仍会在报考审核、面试评价、考核晋升等方面产生影响,没人可以给出一个明确的乐观答案。


四、《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制的是所有的考试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仅规制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刑法介入考试的审慎态度,刑法具有谦益性,不能进行无条件的扩张。且我国是考试大国,各层次、门类的考试林林总总、庞杂繁多,刑法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所有类型的考试都纳入其规制范围。


五、那什么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通过统计司法实务中被立案、审判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国家培养人才、选拔人才、鉴别人才的重要载体,如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参公)考试等;另一类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如准入类资格考试中的机动车驾驶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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