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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诉临夏县人民政府、临夏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拦博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5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X,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被告临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双城新XX。
法定代表人韩XX,县长。
委托代理人**春,甘肃XX律师。
被告临夏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双城新XX。
法定代表人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XX,甘肃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拦博,甘肃XX律师。
第三人何XX,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何振选,何XX之父,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何XX诉临夏县人民政府、临夏县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何XX向本院诉请确认二被告给何XX颁发的临县集用XX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审理期间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自愿将被告变更为临夏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我州行政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夏市人民法院管辖。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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