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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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韩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晓光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9日 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韩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吴XX,均系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韩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9月24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拆除其在住所内卫生间通风管道的非法改建,恢复该通风管道的原状,排除对原告的妨害;2.被告修复原告住所内卫生间天棚上的裂缝;3.被告赔偿原告修复其屋内走廊天棚窟窿的费用360元;4.被告赔偿原告更换屋内地板革的费用12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曾装修改造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卫生间及其他房间。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其非法改造该房屋卫生间的通风管道,造成该通风管道堵塞,从而使位于其楼下的原告住所处的卫生间长期以来换气非常不通畅,空气质量非常糟糕,严重影响原告生活。被告对其卫生间的装修改造还造成原告住所处卫生间天棚上出现多处裂缝,至今尚未修复。在被告装修改造其他房间过程中,被告还将原告住所处房屋内走廊的天棚砸漏,落下的石头砸坏了原告住所内的屋内地板革,原告无奈自行修复。就以上问题,原告多次找物业、社区与被告协商解决,都被无理拒绝。原告现诉至法院,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的上述行为,还对原告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造成原告电费方面的损失。原告保留对这些损失另行主张的权利。
被告韩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卫生间的通风管道改造合法,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内卫生间天棚的裂缝与被告无关,要求被告修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屋内走廊天棚窟窿与被告无关,要求被告修复赔偿修复费用没有依据。原告屋内走廊地板革的损坏与被告无关,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居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居住于大连市甘井子区。2017年3月,被告家中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将卫生间通风管道中三个通风口中的两个通过三通连到了最外侧通风口后输送到出口。
原告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其上记载原告系梅XX某房屋承租方。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居,在对各自的房屋行使所有权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卫生间通风管道的结构,将原有的三个通风口通过三通变成了一个通风口,势必给居住于被告楼下的原告使用三楼的房屋造成妨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住所内卫生间通风管道的非法改建,恢复该通风管道的原状,排除对原告的妨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实际施工的需要,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间确定为二十日。
原告提供一组照片拟证明被告装修导致其家中卫生间天棚出现裂缝以及走廊天棚上出现窟窿且走廊下地板革被砸坏。本院认为,从照片上可以看出天花板上有裂纹、窟窿以及地板革曾被砸坏,但是无法看出被告的装修行为与原告所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所以本院无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修复原告住所内卫生间天棚上的裂缝和赔偿原告修复其屋内走廊天棚窟窿以及更换屋内地板革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被告韩XX将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的卫生间通风管道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杨XX已预交),由原告杨XX负担50元,被告韩XX负担100元。被告韩XX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XX。

李晓光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是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曾获得大连市优秀公益律师等荣誉,担任过多家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