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适用范围】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违反原则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赔偿数额时,经营者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均可适用法定赔偿。
8.2【考量因素】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实际损失的影响;
(2)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投资回报及交易机会的减少或丧失、竞争优势的降低、客户的流失、市场份额的下降及商业信誉的贬损;
(3)被告可能获得的利润或者其他潜在利益;
(4)行业特点、商业模式;
(5)其他因素。
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10万元。
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
同一案件中,被告实施多项“仿冒”行为,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
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被告为销售商的,可以参考第七章有关销售商的规定,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上述被告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抗辩成立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
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商业秘密市场价值,即商业秘密的种类、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高低、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实际收益或预期收益,被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及后果等因素。
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
同一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多项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应当分别计算。
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
被告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业秘密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一般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
被告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1万元。
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
被告主要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实施被诉行为的,可以参考流量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流量损失可以根据原告因流量减少导致的利润损失、因广告点击量减少导致的利润损失、会员费损失、流量基础数据和数据产品的销售许可损失、流量变现能力的降低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