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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已付首付房款全额退还

发布者:张立慧|时间:2021年12月08日|4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案情与点评:

案情:原告2018年5来到被告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XX的夏威XX豪庭项目部看房。被告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购买夏威XX豪庭1幢某房。被告在未与原告谈及任何买卖合同条款事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收取原告部分购房款458160元。支付房款后,原告与被告更是无法就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2019年4月26日起开始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还房款,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因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就单价、面积、房号有了初步约定,但是对于商品房交付时间、手续房款付款等主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相应的已经收取的房款应当全额退还。且,虽然双方对合同不成立没有过错,但是原告已经于2019年4月份要求退款,被告拒不退款持续占用原告的资金,对于2019年4月之后原告所遭受的利息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合同不成立,被告退还已收的458160元房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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