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案情与点评:
案情:原告于2018年5月来到被告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XX的夏威XX豪庭项目部看房。被告的销售人员向原告推荐购买夏威XX豪庭1幢某房。被告在未与原告谈及任何买卖合同条款事项、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收取原告部分购房款458160元。支付房款后,原告与被告更是无法就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自2019年4月26日起开始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还房款,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因原告与被告之间仅就单价、面积、房号有了初步约定,但是对于商品房交付时间、手续房款付款等主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未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相应的已经收取的房款应当全额退还。且,虽然双方对合同不成立没有过错,但是原告已经于2019年4月份要求退款,被告拒不退款持续占用原告的资金,对于2019年4月之后原告所遭受的利息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合同不成立,被告退还已收的458160元房款,并支付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