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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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十大影响

作者: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6次举报

2024年6月5日下午2点,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开展《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十大影响》线下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我所涉外和商事法律团队成员孙金银律师和胡彩霞律师共同担任主讲人。


讲座主要内容涵盖了法定代表人、股东、小股东、新股东、类别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以及董监高等方面。通过详实的讲解与互动交流,参会者深入了解了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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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讲座伊始,首先由孙金银律师作为主讲人为大家分享。


孙律师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辞职程序和变更要求,特别强调辞职后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接着,孙律师讲解了股东认缴出资的多样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以及注册资本的管理和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


在新股东部分,孙律师讲解了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特别是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问题,并说明了受让人和转让人的责任分担。随后,孙律师向与会者介绍了小股东应当如何查阅公司经营状态以及大股东恶意损害股东利益时的相应措施。





在类别股东部分,孙律师列举了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并解释了类别股权利义务该如何保障。同时,进一步介绍了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连带责任,并建议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在公司部分,孙律师讲解了公司“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怎么开有效力,以及公司注册登记的注意事项。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孙律师简要说明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与参会者进行深入探讨。在讲解债权人部分时,孙律师介绍了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应对措施,说明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接下来,由胡彩霞律师作为主讲人就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具体义务、风险与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防控这块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胡律师首先对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具体义务向大家进行了深入解读。她概述了董监高在公司中的关键角色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自身的忠实、勤勉义务。此外,胡律师特别强调了董监高违反上述义务所面临的民事风险、行政风险、刑事风险以及其法律后果,并结合新《公司法》向参会者逐一列举。





在整个讲座过程中,孙金银律师和胡彩霞律师与参会者们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参会者纷纷表示,此次讲座内容详实、实用性强,进一步加深了他们对新《公司法》的理解。







此次讲座圆满结束,感谢孙金银律师和胡彩霞律师的精彩讲解,以及所有参与者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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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凯|合伙人

孙金银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涉外与商事法律团队成员

国防科技大学 研究生


主要擅长领域

企业治理、股权架构设计及优化、股权激励、股权纠纷、合伙纠纷等

代表案例

先后为百余家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汽车租赁、服装销售、培训机构、健身运动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以及裂变模式设计、股权架构优化等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疑难复杂与公司有关纠纷、合伙纠纷等百余件。


中凯|专职律师

胡彩霞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涉外和商事法律团队成员 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

主要擅长领域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民刑交叉、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私募基金

代表案例

一、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案涉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劳动争议等,成功为客户挽回大量损失;

二、参与多家公司的pre-ipo投资研究工作,对多家创业期、成长期企业进行业务与法律尽调,参与交易文本的草拟和谈判工作;

三、参与多家大型医药公司进行并购投资交易 ;

四、为多家公司及企业客户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核、合规风控管理、公司治理等,注重从业务源头对公司进行风险防控。



孙金银律师是全国知名律所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股权架构设计以及相关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解决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8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合伙联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