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肖茹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战某与被告刘某就两艘钢质捕捞渔船的所有权转移产生纠纷。2013年4月11日,双方签订了船舶交易协议,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两艘渔船出售给战某,并在大连瓦房店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战某支付了全部购船款,刘某交付了船舶及相应证书,但刘某未协助战某办理船舶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战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船舶所有权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仲裁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船舶交易协议依法成立生效,且经公证处公证,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战某已支付购船款,刘某已交付船舶,买卖行为已实际履行,战某自交接手续完成后取得船舶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应协助战某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判决支持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为船舶所有权人,并要求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战某的代理律师肖茹认为,本案中船舶交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肖律师指出,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在本案中,战某已经履行了支付购船款的义务,刘某也已交付了船舶,因此战某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肖律师强调,刘某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中的协助义务,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刘某的代理律师李某在案件中承认了战某的主张,并同意战某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
本案提醒当事人在进行船舶等动产交易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交易条款,必要时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后续手续。在权属转移过程中,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是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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