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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介入成功让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4万及利息

发布者:肖茹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2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茹律师、被告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616日至202062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625日起以1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819日,并自2020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4万元,因被告名下的卡被冻结了,因此被告让原告将借款汇至其母亲张某名下帐户内,原告于2020616日汇款10万元,同年625日汇款4万元,合计14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现借期已满,被告仍不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约定借款本金14万元,约定两个月利息为2万元,逾期按月利率10%计算逾期利息。

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告知原告借款的原因是运费用款,并沟通具体汇款细节,要求原告将借款汇至其母亲张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帐号内。

证据3.转帐记录,证明原告于2020616日向被告指定收款人张某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帐号卡内汇借款10万元,于2020625日向上述帐号内汇4万元,合计支付借款14万元。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因疫情原因无力偿还借款,希望原告依法计算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围绕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当庭质证,可以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206月,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多次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且约定要求原告将借款直接汇至其母亲张某帐户内。20206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资金周转,现收到郭某(身份证号:********)以现金借出的140000元(人民币拾肆万元整),借期贰个月利息2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2020820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当日,原告未向被告给付现金14万元借款,仅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向被告指定的张某帐户内转帐10万元。同年625日,原告再次向张某帐户内转帐4万元。被告收到14万元借款后,未能按借条规定于2020820日前偿还借款,亦未给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4万元,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记录、借条、转帐凭证,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事实成立。被告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因此原告请求被告立即还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间及逾期后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利息,但“借款两个月利息2万元”以及“月利率10%”标准均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最高标准,原告诉讼时虽然对计息标准进行了调整,但自2020616日至2020819日期间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因此本案自2020616日起至同年819日也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期间的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此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应予调整。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自2020820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4万元;

二、被告于某给付原告郭某借款14万元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6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624日,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6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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