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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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劳资纠纷普法

发布者:毛泽梅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414人看过


今年手上总共做了四个经过其他律师手的案件,都是因为没有做好,找到我这边来的。其中有一个交通事故先前律师少请求了十几万,之前律师没有请求被抚养人的不过幸好中途找到我,补救过来了;今年又碰到这样的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这个案件先前律师少主张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错以为请求了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就不可以请求这项了,还有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没认准,导致当事人又少个几个月的赔偿金,这初步估算下来少请求大几万罗,现在我接手只能补救一部分了。

这帮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咋办呢,现在疫情一直持续,企业举步为艰,用人单位如何防范风险呢?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这样就不至于拖到劳动者起诉之日,无端端多付几个月工资。很多劳动者早就自己走人了,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办理离职手续,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不了相关的证据,就得依劳动者主张的日期了哦。这个离职也要离的有技巧哦,离的好,一分钱不用补偿,也不用赔偿,离的不好的,可是要补偿或赔偿的哦。如需继续了解,来聊毛律13360642966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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