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被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未投保)相撞,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
这是一个当事人先前咨询了本律师,后面又找了其他律师,然后又转回头了找到本律师,结果显示,他的回头是正确的,请看下面以前律师的诉请的项目,再看本律师的诉请项目,再比较法院的判决的项目:
项目 原律师诉讼请求 毛泽梅律师变更后的金额 法院判决
医疗费项目 28028.96 30894.76 30896.56
误工费 28200 51422.9 22418.33
护理费 1200 1200 1200
营养费 500 500 500
交通费 240 2000 2000(即使没有发票,也别请求少了或不请求哦)
伙食补助费 800 800 800
残疾赔偿金 100514 100514 100514
精神抚慰金 5000 5000 5000
伤残鉴定费 3276 3276 3276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0 294.61 294.61
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0 5825.25 因新法更改,以前这项是可以支持的
后续治疗费0 10000 10000
被抚养人儿子的扶养费0 15079.95 15079.95因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未支持
被抚养人母亲的扶养费0 33511 33511
被抚养人父亲的扶养费0 33511 33511
法院判决损失认定理由如下:
1、医疗费:30896.56元。132.40元+30054.36元+709.80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原告住院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8天×100元/天=800元。
3、后续治疗费:10000元。出院医嘱“建议骨折愈合后入院取内固定,二次住院费用约壹万元”,本院认为,取内固定费用系必然确定发生的费用,结合出院医嘱,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4、营养费:5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伤残等级酌定。
5、护理费:1200元。原告诉请8天的护理费,本院予以确认。参照东莞一般护工标准150元/天计算护理费,为150元/天×8天=1200元。
6、误工费:22418.33元。原告主张其事发前从事化妆师一职,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从事职业及收入情况。本院酌情参照广东省国有农、林、牧、渔在岗职エ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64942元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原告住院8天,至2021年8月5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半年,后于2021年12月1日被评为伤残十级,故误干期间依法应计算至评残前天,误工天数应为126天。因此,误工费应计算为64942元/年÷365天×126天=22418.33元。
7、残疾赔偿金:167536元。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计算为50257元/年×20年×10%=100514元。
至原告评残时,原告的父亲裴走元57周岁,抚养年限依法计算20年,原告母亲胡应香55周岁,抚养年限依法计算20年,均由包括原告在内的两名成年子女抚养;原告儿子骆辰9周岁,抚养年限依法计算9年,由原告夫妻ニ人共同抚养。鉴于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法计算为33511元/年×20年×10%=6702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此项共计167536元。
8.鉴定费:3276元。有司法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为证。
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结合原告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酌情支持。
10.交通费:2000元。结合原告医疗及司法鉴定的周期、地点酌
情支持。
11.残疾辅助器具费:294.61元,有交易账单为证。
12.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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