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上航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楼盘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时,可主张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吗?东莞房屋买卖律师

发布者:赵上航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18人看过


【相关案件案情】 

开发商在其楼盘销售处室内墙上广告和纸质宣传广告上标示,楼盘东侧有交通支线站台并用地铁标识进行标示,原告辩称有地铁便于出行是其购房的动机,故原告A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后面发现经过该地的不是地铁而是一般铁路,原告提出基于地铁房之标的物性质的错误认识实施了购房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房屋购买合同。

据查,在规划公布和建造支线过程中,有关的政府网站、官方媒体网站在提及该支线时,曾长期使用轨道交通1号线或地铁1号线等称谓,对于该支线是属于地铁还是铁路,相关的政府部门也未能予以严格区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关注焦点】

 轨道交通乃楼盘周边交通情况,非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广告宣传并不当然成为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另,预售合同中有“凡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的约定,交通条件并未列入预售合同主要内容,原告的购房动机并未构成意思表示主要内容上的错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

     东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13537381970赵上航律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